《基本法》第一條
最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將提出新的憲法法官,引來政壇震盪,因為社民黨所提候選人,Frauke Brosius-Gersdorf,其對於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保護的憲法主張,與右派的保守主義者大相逕庭。
Brosius-Gersdorf很年輕,才五十出頭,1997年以關於德國聯邦銀行的地位的論文取得法學博士,現任Potsdam大學的公法教授,右派批評她,在擔任專家證人詮釋憲法主張的時候,長期試圖將《基本法》第一條有關保障人性尊嚴條款(「人之尊嚴不可侵犯,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」)作為政治工具。例如,她對未出生生命應受保護持相對化觀點,最受批評。
保護未出生生命
德國《刑法》第218條規定,在懷孕12週內墮胎不受處罰,但總體上仍將墮胎定性為非法。按照此邏輯,社會長期以來認為12周以上的胚胎/胎兒,已可視為生命,適用基本法第1條對人類尊嚴之保障,以及不得將人視為手段的立法精神。聯邦憲法法院在1975年2月25日關於墮胎的裁決中,明確援引《基本法》第1條,為保護未出生生命提供了正當理由。1993年5月28日,憲法法院再次重申了保護人類尊嚴的範圍:
《基本法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護人類生命,包括未出生的胎兒。這項保護義務根植於《基本法》第一條第一款;其保護對象及其範圍由《基本法》第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。未出生生命固有人類尊嚴。法律體系必須保障其發展的法律前提,即未出生嬰兒本身的生命權。(Das Grundgesetz verpflichtet den Staat, menschliches Leben, auch das ungeborene, zu schützen. Diese Schutzpflicht hat ihren Grund in Art. 1 Abs. 1 GG; ihr Gegenstand und – von ihm her – ihr Maß werden durch Art. 2 Abs. 2 GG näher bestimmt. Menschenwürde kommt schon dem ungeborenen Leben zu. Die Rechtsordnung muß die rechtlichen Voraussetzungen seiner Entfaltung im Sinne eines eigenen Lebensrechts des Ungeborenen gewährleisten.)
但2025年2月,她作為專家證人在聯邦議會作證表示:「胚胎以及胎兒是否有權享受《基本法》中關於人類尊嚴保障的保護,在憲法領域確實存在很大爭議。在我看來,人類尊嚴保障僅適用於出生後。」此言一出,等於是丟出了炸彈,右派認為這是為了符合綠黨與左派的立場而扭曲憲法,有些人稱她為激進左派。目前社民黨挺她,但基民黨、基社黨抵制。
其他爭議
此外,她關於是否應禁止另類選擇黨的立場,亦引起AfD質疑是否適任。她認為如果有足夠佐證指出另類選擇黨已是憲法之敵,則必須提出禁止該黨存在之訴,以實踐「防禦性民主」之功能。
她關於疫情時候國家是否可強制人民接種疫苗的立場,也引來批評,因為她認為應該可以思考(nachdenken),國家有憲法上的義務引入強制接種,反疫苗者當然無法接受。但她指出關鍵字是nachdenken,作為學術工作者,思考相關的論據、提出可能方案,本就是每天發生的事情。
甚至,還有人去比對她與其先生的論文,提出剽竊控訴。對此她已委託律師審查。
反駁:胚胎與母親擁有的基本權利比重不同
Brosius-Gersdorf表示,在她被提名後,對她的指控鋪天蓋地而來,許多都是錯誤的,她為此也受到許多威脅。為自清,她於7月15日上了知名訪談節目Markus Lanz,稱她是學術研究者,其學術觀點也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理性觀點。而且,媒體對她有關墮胎與生命權的看法是斷章取義。她一一反駁對其指控,也同時表示,並非一定要擔任憲法法官,但必須為自己辯護。
在引起爭議的對刑法218條的詮釋上,Brosius-Gersdorf指出,她從未支持無限制的墮胎權利(即出生前均可墮胎),也未支持合法化。她也從未主張胚胎無生命權。但她確實主張12周內的墮胎必須合法。她之所以提出限制胚胎/胎兒享有人類尊嚴保障的見解,是因為在胚胎的權利與女性的基本權利之間,確實存在衝突,這是「憲法兩難」,法學者必須不斷權衡,在早期胚胎可擁有的基本權利,不應取得與女性(母親)擁有的基本權利一樣的比重。她說兩種的權利必須是abwägungsfähig,也就是可被權衡輕重的。倘一視同仁,則將有以下問題:「如您將胚胎的生命權與女性的基本權賦予一樣的保護程度,那麼墮胎在任何時間點都不可能被允許。即使在醫療緊急狀態下、母親生命已被危及,都不可能。因為生命不可能被犧牲,只為了挽救另一生命。」這個訪談非常精彩,對此辯論有興趣者必須看。



